申请企业破产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:
1. 评估企业状况:
○ 确定企业是否真的达到了破产的标准,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,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。例如,企业长期亏损、债务逾期无法偿还、资产负债率过高、现金流严重不足等情况,可能表明企业面临破产的困境4。
○ 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、律师或财务顾问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评估,以准确判断企业的破产可能性和必要性。
2. 选择申请主体:
○ 债务人:企业自身(即债务人)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。例如,企业因经营不善、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维持正常经营,且债务负担沉重,无法按时偿还债务,可以主动申请破产。
○ 债权人: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,债权人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。比如,企业欠供应商大量货款长期未还,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果后,可以向法院申请该企业破产。
○ 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: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,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,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。例如,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及时组织清算,导致公司资产流失,无法清偿债务,此时股东作为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,应申请破产清算。
3. 准备申请材料:
○ 破产申请书:应详细说明申请破产的原因、企业的基本情况等。
○ 企业主体资格证明:如营业执照等,用于证明企业的合法身份。
○ 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: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相关信息。
○ 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:说明企业现有职工人数、工资支付情况以及对职工的安置计划等,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○ 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,并附审计报告:对企业的亏损状况进行详细阐述,并附上由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,以证明企业的财务状况。
○ 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:包括有形资产(如固定资产、存货等)、无形资产(如商标权、专利权等)和企业投资情况等,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。
○ 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:如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、现金流量表等,这些报表能够直观地展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。
○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:包括开户审批材料、账号、资金等信息,便于法院了解企业的资金状况和资金流向。
○ 债权清册: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、住所(包括邮政编码、电话等)、债务数额、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等,以便对企业的债权进行清理。
○ 债务清册:列明债权人的名称、住所(包括邮政编码、电话等)、债权人债权数额、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等,明确企业的债务情况。
○ 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:提供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,说明企业的担保事项,包括担保的金额、方式、期限等。
○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:如企业涉及的未决诉讼、仲裁案件等,应向法院说明相关情况。
4. 向法院提出申请:
○ 确定管辖法院:一般情况下,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在地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。例如,企业注册地在北京市朝阳区,那么就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。但需注意,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特殊规定或具体的管辖划分,可进一步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准确确定管辖法院。
○ 提交申请材料: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管辖法院。申请材料应尽可能完整、准确,以提高申请的受理效率。同时,要注意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提交,如是否需要提供纸质材料、是否需要进行网上申报等。
5. 法院受理与审查:
○ 债权人申请破产: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。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,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法院提出。法院自异议期满后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 15 日。
○ 债务人、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申请破产: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,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 15 日。
○ 通知与公告: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,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债务人,并发布公告。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包括申请破产的企业名称、申请时间、受理法院等信息。例如,法院会在其官方网站、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,告知相关债权人有关企业破产申请的事宜。
○ 审查申请材料: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包括申请主体是否适格、申请材料是否齐全、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等。在此过程中,法院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或说明情况。
○ 裁定是否受理:
6. 指定管理人: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,会同时指定管理人。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、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。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的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,调查企业的财产状况,制作财产状况报告,管理和处分企业的财产等工作。
7. 债权申报与登记:
○ 确定债权申报期限: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,会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。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,最短不得少于 30 日,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。
○ 债权人申报债权: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,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债权人申报债权时,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,并提交有关证据。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,应当说明。
○ 管理人审查债权: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,并编制债权表。管理人在审查债权时,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,以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
○ 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: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,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。债务人、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,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8. 召开债权人会议:
○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:由法院召集,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核查债权、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、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。
○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:在法院认为必要时,或者管理人、债权人委员会、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。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的议题可能包括讨论通过重整计划、和解协议、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、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、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。
9. 破产重整或和解(可选):
○ 破产重整: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。重整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,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,制定重整计划,对企业进行整顿和重组,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,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。例如,企业通过调整经营策略、优化资产结构、引入新的投资者等方式,恢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。
○ 破产和解: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和解,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。和解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,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达成协议,以避免企业破产清算。例如,企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,达成债务减免、延期偿还等协议,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。
10. 破产宣告与清算:
○ 破产宣告:如果企业无法通过重整或和解程序恢复经营能力,法院会依法宣告企业破产。破产宣告后,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。
○ 破产清算:管理人会在法院的监督下,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,包括清理债权债务、处置资产、变现财产等。清算后的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,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。
11. 裁定终结破产程序:
○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: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,并予以公告。
○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: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。
○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: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,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。
12. 企业注销登记: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,管理人应当在 10 日内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企业注销登记后,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。
申请企业破产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程序,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。在整个过程中,建议企业寻求专业的律师、会计师或财务顾问的帮助,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顺利进行,并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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